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74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2.

>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

市炒股,并将盈利的20万元平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职务侵占罪

D. 贪污罪

3.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

李某酒后驾车在市内狂奔,连续冲撞数部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  )。

A.公共安全

B.社会管理秩序

C.社会进步

D.国家安全

5.

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解析:

B项表述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可知A项说法有误。C项“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解析: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

>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

>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

>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

>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综上所述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性质题干

中描述的是挪用而不是占为己有 所以职务侵占罪不正确。

3.答案: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解析:

《道路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中的危险驾驶罪。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还会处以拘役等刑罚。在本案例中,李某应当是醉驾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面临刑罚。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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