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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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王不构成犯罪,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
B.小刘、小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C.小刘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小王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小刘、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多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
A.失火罪
B.玩忽职守罪
C.破坏集体生产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对犯罪人( )。
A.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未得逞”是指( )。
A.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B.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C.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2.答案:
解析:
A选项,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但题干中有明确的生产环境限制(拖拉机厂电工),应该归属到“事故类”犯罪中。
B选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主体不符合。
C选项是故意犯罪,张某的确违反安全操作规范,但对于后果是过失态度,并且是一种业务过失,主观上不符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题中张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解析:
考点为单位犯罪。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故选项A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故B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C说法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故选ABCD。
4.答案:
解析: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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