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69)
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
A.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A.坚持与时俱进
B.坚持与时俱进
C.坚持执政为民
D.坚持党的阶级性
下列关于诉讼程序的选项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
A.发回重审的案件
B.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有50人
C.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元,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
D.甲起诉乙合同违约,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无原则分歧
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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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3.答案:
解析: >党的十六大中表示,三个代表的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先进性和执政能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与时俱进。
4.答案:
解析: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D选项最符合要求,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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