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384)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且数额较大的,应以( )定罪处罚。
A.受贿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徇私枉法罪
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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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举例: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2.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故选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解析:
B项表述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可能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此可知A项说法有误。C项“应当”一词表述有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D项表述过于绝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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