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310)


1.

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2.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夕,“十一五”规划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在“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共有412万中国公民为“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这些意见被充分吸纳到规划的编制之中。公民为“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是公民在行使(  )。

A.基本的政治权利

B.监督权

C.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D.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3.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它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B.它是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C.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给付之诉是指对被告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种给付。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

A.刘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赵某的学术论文有多处抄袭,赵某找到刘某理论,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被刘某拒绝。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B. 王女士为了侄子能够就近上学,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诉离婚时,将该房屋列为婚后财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

C.周女士婚后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遂提出要与丈夫离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D. 张医生在儿科病房的走廊处发现一身患重病的婴儿被父母抛弃,张医生找到婴儿的父母,但父母仍旧拒绝抚养婴儿,张医生以遗弃罪将婴儿父母告上法院

5.

机关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供工作能力的培训是(    )。

A.业务培训

B.在职培训

C.任职培训

D.技术培训

查看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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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解析:

412万中国公民为“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这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表现,公民行使的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这也是中国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答案应该选 A、D。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本题中没有体现,所以 B 项不入选。注意,公民没有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享有该权利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授权部门以及各局级事业单位,C 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D。

3.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选项D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完整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答案:

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A项中要求刘某停止侵害,不属于确认之诉;B项中王女士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确认之诉;C项中周女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也不属于变更之诉。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5.答案:

解析:

再来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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