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120)


1.

汤顺用个人财产创立某企业,后其病故,其妻子和已满18周岁子女,都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进行清算财产的是(  )。

A.其子女

B.其妻子

C.其妻子和子女

D.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2.

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  )。

A.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不需购买样品

C.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3.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则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4.下列可以免税的个人收入的是(    )。

A.稿酬所得

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财产转让所得

D.偶然所得

5.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我国对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都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B.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C.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D.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查看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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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题并没有表明汤顺创立的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因其以个人财产创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一人有限公司。(1)假如其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汤顺已经病故,因而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假如其创立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汤顺已经病故,无法成立清算组织;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汤顺的妻子、儿子都不愿意继承该企业,未成为该企业的股东,因而不能由他们清算,而只能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无论汤某创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公司,都应当选D。

2.答案:

解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司法解释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需要购买样品,但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以B项错误;名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名人也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任何食品实施免检,D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解析: 此题是对法律常识的考查。法人终止后,依法进行清算,这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不消失,但是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4.答案: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可知,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再来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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