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考试之刑法常识习题(6)


1.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B.国家关键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C.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野生动物资源以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D.持政府颁发的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政府和猎捕者共同承担赔偿

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

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4.

李某酒后驾车在市内狂奔,连续冲撞数部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  )。

A.公共安全

B.社会管理秩序

C.社会进步

D.国家安全

5.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查看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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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所以A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关键点保护。国家关键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故B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就是说,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故C选项错误。

政府颁发的捕猎证只是政府确认了你的捕猎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捕猎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失,当然你要捕猎人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损失的造成和你的捕猎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捕猎人当然承担法律责任。故D选项错误。

因此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已满14周岁。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答案:

解析:

本题涉及到对于中国刑法效力范围的理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属人管辖权,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判断,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答案:

解析:

《道路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中的危险驾驶罪。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还会处以拘役等刑罚。在本案例中,李某应当是醉驾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面临刑罚。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解析: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举例: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等;

再来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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