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习题(2)


1.

下列哪一条不属于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

A.以事实为依据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D.群众与领导相结合

2.《人民日报》评论指出:“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下列可以代替该评论的名言是:

A.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B.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D.自由只服从法律

3.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照惯例应该是(  )。

A.公布之日下月

B.批准之日

C.公布之日

D.批准之日下月

4.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5.西方一位资产阶级政治家曾说:“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可能做的一切事情。”这段话的观点在于启示我们(      )。

A.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

B.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

C.民主国家的法律保护法律制定者

D.民主国家的法律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

查看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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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由此可知B选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他三个选项都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解析: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名言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言行是有边界的。倘若每个人都以‘自由’为名侵犯他人权利,自由便不复存在。A选项洛克曾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即当然是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对的,法律既是自由的提供者也是约束者。B选项“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契约自由,诚实守信,C选项“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柏拉图说:“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D选项伏尔泰“自由只服从法律。”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故选D选项。

3.答案:

解析:

如果无明文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直到被新法取代或者被有权机关废止时丧失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解析: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义务。行为能力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法律事实是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据此,答案为B。

5.答案:

解析:

A项属于对题干观点错误的理解,题干观点是“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但并不意味着“民主国家的法律都是人民自己制定的”,A项把题目观点予以了绝对化和扩大化理解,故排除;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观点告诉我们,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阶级存在,就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划分,即便是在民主国家,也不可能做到“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排除D项;由“自己去做可能做的一切事情”可知民主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单纯是法律制定者的利益,因为一般来说法律的制定者的范围远远小于人民的范围,故选B项,排除C项。所以本题选B

再来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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